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41號聲請人 劉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4號、101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4紙,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4號、101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01年5月5日、101年5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分別於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19日屆滿(101年11月18日為休息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永緹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101年3月30日│39,285元│AA0000000│││司 楊福昆 │行東台南分行││││├──┼─────┼───────┼──────┼────┼─────┤│002│ 吳春生 │臺灣銀行安平分│101年3月18日│16,190元│AC0000000││││行││││├──┼─────┼───────┼──────┼────┼─────┤│003│吳春生│臺灣銀行安平分│101年4月10日│20,950元│AC0000000││││行││││├──┼─────┼───────┼──────┼────┼─────┤│004│ 楊煜偉 │臺北富邦商業銀│101年3月18日│7,570元│CG0000000││││行臺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