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73號原告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蘇芳儀 律師 馮馨儀 律師受告知人鑫鼎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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