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牛建華選任辯護人黃昱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貳段第拾伍行及第肆段第拾肆行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等字樣,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2段第15行及第4段第14行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等字樣,顯係贅載,且上開誤載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汪曉君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