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保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楊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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