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711號聲請人 姜祈福 相對人 姜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一中關於「權利範圍237分之10000」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237」;附表欄四中關於「權利範圍237分之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23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