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555號上訴人 陳宏伯
陳宏澤 陳宏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 盧如霈 變更被告 盧守德
賴明賜 (即 盧覺慈 之繼承人) 賴宏明 (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昶錫 (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依婷 (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淑凰 (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晉佑 (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韋丞 (即盧覺慈之繼承人) 盧蘇玉利 (即 盧妙學 之繼承人) 盧威庭 (即盧妙學之繼承人) 盧威欽 (即盧妙學之繼承人) 盧麗雅 (即盧妙學之繼承人) 盧妤蓁 (即盧妙學之繼承人)列當事人間請租佃爭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另提出變更被告之繼承系統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王重吉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