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63號聲請人 宋阿珠 即增倉水電行相對人高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文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請求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其目的係在將來得領回提存物,而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準此以解,供擔保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之聲請事件,亦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供擔保新臺幣16萬元(提存案號: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799號),聲請本院以
104年度司執字第92213號對相對人假執行在案。茲因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臺東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執行,則聲請人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東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