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印花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石朝捷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林延文 訴訟代理人 張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105年度簡字第13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適用之印花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有違憲疑義,需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裁定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前開規定有無違憲做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院經查閱相關資料,認目前尚無聲請釋憲之必要,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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