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48號聲請人即被告 田忠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嗣聲請人聲請 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忠鎰於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田忠鎰前經本院認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一般人涉犯重罪均有畏罪逃亡之可能,即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本院審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及其所涉犯罪情節輕重,並考量被告之年齡、生活狀況、家庭環境等一切情狀,准予提出新台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雖被告前曾具狀表示請求考量其經濟狀況不佳,及家庭環境等因素,而降低保證金云云;惟上開情狀業經本院審酌在案,並經衡酌首揭因素及被告本案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吸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由本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5月等情,與上開所犯犯行之罪質,而認無以再減輕其保證金之金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