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5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566號債權人 周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淑敏 即琦美生活用品館、 陳瑋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關釋明資料釋明債務人二人有債權人稱「債權人未
簽名,遭債務人二人偽造文書而盜刷信用卡」之事實,信用卡帳單不足以釋明盜刷之事實。
㈡提出相關釋明資料釋明琦美生活用品館將向陽信、臺灣銀
行、中國信託三家銀行申請之刷卡機移至他處供債務人陳瑋婷使用,有刷卡融資現金之事實。
㈢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