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右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作為或不作為之具體內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於上開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內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之聲明,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提起本件訴訟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