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婌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正仁 、 林淑貞 、 王淑女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7,616萬7,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萬7,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