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7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德偉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原告代表人林德偉承受本件訴訟。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於102年1月8日宣判,宣判前原告代表人由 林國俊 變更為林德偉,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新任代表人林德偉於102年3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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