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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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元。㈡提出約定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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