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本件遺失支票之發票人姓名(附表與止付通知書上載之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云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本件遺失支票之發票人姓名(附表與止付通知書上載之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