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358號
原告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REYESHECTORJRBESTIL( 哈克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將起訴狀(含證物)翻譯為菲律賓文,並經公證或認證
,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嗣後提出之任何書狀(含證物),除中文版本外,亦應翻譯為菲律賓文,並經公證或認證,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原告應提出與被告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文書資料(其上需有兩造簽名)。
四、原告112年1月11日補正狀記載檢附相關line紀錄呈報本院等語,惟該補正狀並未檢附任何line紀錄,原告應提出與被告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之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