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零玖拾叁元,折合銀元肆拾柒萬伍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