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