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主文: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轉讓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爰依刑事訴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