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原告 楊政堂 即達新輪胎行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參萬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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