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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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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