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乙○○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