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告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一、原告請求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901號),惟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4,9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411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