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建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上訴人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
吳家瑋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傑 律師被上訴人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李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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