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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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訴人 許芳瑞 律師即 田高斯義 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林鶴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2月25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565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已逾期至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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