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告 黃政憲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 律師
盧凱軍 律師 陳俊嘉 律師被告 蔡宏駿
藍榮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闕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芷鈴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告 黃政憲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 律師
盧凱軍 律師 陳俊嘉 律師被告 蔡宏駿
藍榮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闕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