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被告冷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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