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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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汪莊麗華 被告 汪旻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旻儀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766,540元【計算式:
44,358㎡×1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