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王鈺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狀雖未記載訴之聲明,然依其事實第四項所記載,係請求新臺幣(下同)360,000元聊以慰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