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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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調字第27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呈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相對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有本院依職權調查相對人在監在押資料附卷可參,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此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予駁回,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