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 林育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ARCHERDAVIDFREDERICK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6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