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4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E00000000號、第裁64-E00000000號、第裁64-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同法第72條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等處為之,亦不能依同法第73條規定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現未居住在戶籍地,以致未曾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云云。
三、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本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各因如附表所列之事由違規,為警逕行舉發。嗣由原處分機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200元、4,500元不等罰鍰在案,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四、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4年11月8日22時39分在臺一線中華路段、94年11月27日18時26分在臺一線大眉路段、94年12月2日22時27分在臺一線大眉路段,分別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等違規事實,由原處分機關於95年6月27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E00000000號、第裁64-E00000000號、第裁64-E00000000號裁決書,各對異議人裁處2,200元、2,200元、4,500元等罰鍰,前揭裁決書經交由郵政機關於95年6月30日向異議人位於彰化縣○○鄉○○路○段○○○號之戶籍地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遂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彰化縣社頭鄉社頭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送達證書3紙附卷可憑。異議人雖以未居住於戶籍地而未實際收受上開裁決書為辯,惟本件裁決書送達之際,異議人之戶籍地址仍為彰化縣○○鄉○○路○段○○○號,此有異議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考,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異議人既已移居他處,自應依上揭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為變更登記以維自身權益,尚不能以戶籍地信件無人照管以致延宕異議期間而否定原處分機關已對其住所為送達之合法性。另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辨法第12條及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之規定,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異議人至遲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異議期間日期前,依法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始為合法,然異議人竟遲至96年1月1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蓋有原處分機關之收文專用章之聲明異議狀存卷可考,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其聲明異議難謂為合法,復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家宏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裁決書文號│送達時間│異議期間│違規時間│違規事實││││││(加計在途期間)│違規地點││├──┼────┼─────┼────┼────────┼──────┼──────┤││95年6月│E00000000│95年6月│95年7月22日│94年11月8日│駕駛人行車速││1│27日││30日││臺一線中華路│度超過規定│││││││段││├──┼────┼─────┼────┼────────┼──────┼──────┤││95年6月│E00000000│95年6月│95年7月22日│94年11月27日│駕駛人行車速││2│27日││30日││臺一線大眉路│度超過規定│││││││段││├──┼────┼─────┼────┼────────┼──────┼──────┤││95年6月│E00000000│95年6月│95年7月22日│94年12月2日│闖紅燈││3│27日││30日││臺一線大眉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