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二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茲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零陸拾捌元。
理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六萬九千零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五百七十三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二萬六千六百四十一元,計溢收一萬三千零六十八元。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庭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