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6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埔里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而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一三號裁定准予訟訴救助,而上開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判決,嗣經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醫上字第五號為訴訟上和解確定在案。依和解筆錄第三項所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一三號、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醫上字第五號卷宗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三十萬二千三百六十五元,原准予訟訴救助聲請人(即原告)所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十四萬六千七百二十八元,依前揭和解筆錄第三項所載,應由原告負擔,原告應即向本院繳納上開費用。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