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涂昇源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陳佩怡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