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 黃亭瑛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黃士哲 律師被告 彭繼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事實尚有下列事項亟待調查,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一、請原告於開庭前7日具狀陳報因被告與訴外人 許維翔 之通、相姦行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之總額究為多少?
二、請原告具狀說明最高學歷、目前工作收入即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三、請原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含所生子女,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供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