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4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營偵字第1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附表:
┌───┬───────┬─────┐│編號│文件│偽簽「董文││││吉」署名│├───┼───────┼─────┤│1│酒精濃度檢測單│1枚│││1紙││├───┼───────┼─────┤│2│「車禍草圖」│1枚│├───┼───────┼─────┤││總計│2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