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和佶地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賜宗 送達代收人 蕭汀玹 被告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順興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7,1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第2項規定補正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