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乙○○戊○○丁○○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事件(98年度重訴字第26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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