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邱文鴻 即君穎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勞保投保資料表所示,台端於君穎企業行任職期間曾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退保,至103年12月31日才再次入保,故請釋明請求102年4月至12月之薪資依據?(可提出102年存摺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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