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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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5號債權人 鍾淑芬 債務人 邱文鴻 即君穎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勞工基本工資差額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14,827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請求書、債權人身分證件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勞資關係之真正究係為何,且債權人亦未提出於債務人處任職之僱傭契約,及歷年勞、健保投保資料明細、薪資單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數之相關釋明文件等,債權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債權人於同年10月12日陳報狀中敘明其與債務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雙方僅以口頭成立要約,並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特別休假計算(共計4,669元)、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郵政存簿儲金簿之薪資匯款紀錄為憑。然核該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於債務人邱文鴻即君穎企業行之投保期間,其係曾於101年12月31日退保,至103年12月31日才再次於債務人邱文鴻即君穎企業行投保,且所提郵政存簿儲金簿之歷年薪資匯款紀錄,並未有102年4月至12月之薪資匯款,致無從推知債權人於102年4月至12月有受僱於債務人之情事,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再命債權人提出可釋明請求102年4月至12月薪資之依據,債權人於同年11月16日陳報敘明該期間未與債務人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薪資是現金支付,故無存摺證明等語,惟非訟程序係採書面資料審查,債權人既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是就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02年4月至12月基本工資差額24,376元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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