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更(六)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㈥字第5號上訴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 聶開國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陳君漢 律師被上訴人乙○○( 呂擇賞 之承受訴訟人)
甲○○(呂擇賞之承受訴訟人)己○○(呂擇賞之承受訴訟人)戊○○(呂擇賞之承受訴訟人)庚○○(呂擇賞之承受訴訟人)丁○○辛○○(即勝辛○○)丑○○○(即 廖英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 李美慧 律師被上訴人壬○○○○(即 呂娜芬
丙○○子○○○寅○○○癸○○○共同訴訟代理人李玲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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