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6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6077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每張本票之正確發票日及到期日。
二、請釋明是否於到期日後已向相對人提示給付票款。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