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4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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