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2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80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6年度審易字第96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清標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追徵)。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ㄧ、張清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22時6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號統一超商內,趁店員 蘇姿菁 不注意,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美麗日記戀愛光鐵盒面膜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499元),並以隨身攜帶之安全帽遮掩離去。
㈡於105年12月25日20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SIMTREE咖啡店內,趁店員 羅蔚文 不注意,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紅色ALLGO彈蓋保溫瓶1個,並以鴨舌帽遮掩離去。
㈢於105年12月30日19時44分許,在上開SIMTREE咖啡店內,
趁羅蔚文不注意,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白色ALLGO彈蓋保溫瓶
1個(與上揭紅色ALLGO彈蓋保溫瓶共價值2180元),並以鴨舌帽遮掩離去。嗣因蘇姿菁、羅蔚文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清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見警卷第3頁背面、第4頁,偵卷第10、11頁,本院審易字卷第20頁),核與證人蘇姿菁(見警卷第6頁背面,偵卷第12頁)、羅蔚文(見警卷第7頁背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見警卷第10、11頁)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ㄧ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分論併罰。
四、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不該,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2紙在卷可查(見審易卷第29、30頁);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竊取之物價值輕微,被害人所受損失非鉅;兼衡其患有憂鬱症,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為佐(見審易卷第26、27頁),暨其經濟、家庭生活狀況,及其犯罪目的、手段、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3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斟酌多數罪責遞減法則,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所載竊得之美麗日記戀愛光鐵盒面膜1盒、紅色及白色ALLGO彈蓋保溫瓶各1個,為被告犯罪所得,且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業如上述,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所載竊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秋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犯罪事實│主文│├────────┼───────────────────────┤│如事實欄一㈠所載│張清標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麗日記戀愛│││光鐵盒面膜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事實欄一㈡所載│張清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色ALLGO│││彈蓋保溫瓶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事實欄一㈢所載│張清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色ALLGO│││彈蓋保溫瓶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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