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51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其應予補繳。
二、又再審聲請人未於聲請再審狀中記載再審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再審聲請人應併予補正其住居所,並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勞動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