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峻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691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竹簡字第480號),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峻瑋因與告訴人 黃莉娟 之子王思方因金錢糾紛而有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6時30分至11月14日19時31分許,在其位於苗栗縣○○鎮○○里○○鄰○○街○○號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並以暱稱「 關瑋 」之帳號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以下簡稱臉書),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群「新竹大小事」及自己臉書動態訊息中,公開對告訴人及其子辱罵以:「白吃白喝。媽的~你們母子都一個鳥樣」、「操」、「你們母子一搭一唱;演劇班一流,還想當主角。欠債還錢;52萬幾時還~希望你們出面處理。3天後~後果自負……真他媽的爛人」等語,並以附圖「按陰陽」(諧音為幹你娘)侮辱告訴人母子,使告訴人社會評價、名譽及人格嚴重受損。嗣告訴人列印該頁面報警,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8年5月20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公然侮辱告訴,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告訴人於10
8年5月20日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80號卷第11頁、第13頁),是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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