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詹怡珍 (即 詹龍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嘉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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