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8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對本裁定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