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家 訴訟代理人 曾毅鴻 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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