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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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五九號
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簡色嬌~B3法官黃清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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